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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速查:
  宜居花园(宜居莱茵城)楼盘评论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背景说明: 大多情况下,买受人首先到售楼部看房,在咨询过程中,没有发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售楼部不但没有引导买受人阅读其合同范本,当买受人提出查阅其合同范本时,销售人员承诺其合同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执行,错误诱导买受人可以自行上网查看房产局制定的合同范本。在此情况下,销售人员是知道其合同与房产局合同范本存在差异的,然而此种做法,有理由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在买受人交纳房屋订/定金时,没有赋予买受人可以享有的交纳“订金”的选择,而直接采取交纳“定金”的方式,将购房意向强行转化为购房事实发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将已经更改或删除部分条款以及预选对其单方有利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条款的合同作为其销售合同,侵占了买受人自助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发现合同以上不诚信条款提出取消购房合同时,售楼部即提出直接强扣全部定金的处理方法,以此胁迫买受人签订业已发现问题的合同,非法侵犯了买受人平等签订合同的权利。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6: 不明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卖人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2009年9月9日至2011年8月31日)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暂定1.4元/月.平方米。 点评:没有明确物业公司,不排除房屋交付后物业管理不到位或混乱造成买受人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的可能。此外,此条款没有说明“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有权更换”,忽略了业主的物业选择自主权。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5: 被删除条款: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 %的违约金。 点评:此处被删除,出卖人以合同的形式故意回避了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所应承当的违约责任,是一种对买受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4: 假承诺条款: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该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第十条所确定的交房期限): 1. 供电、供排水、电梯、道路等设施在房屋交接前达到使用条件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3、其他解决方式 见附件四第二条第九款 。 点评:关于交付使用的设施没有包括供气、车库、游泳池、幼儿园、会所、绿化、垃圾处理等的正常使用,减少了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当提供完备设施的义务。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3: 有隐患条款: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__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_ 双方一致同意屋内层高误差+-0.05米为正常误差。 点评:没有明确房屋层高严重偏离预定值(误差+-0.05米)的处理方法,理论上为层高产生重大偏差发生纠纷留下隐患。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2: 推责任条款: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点评:多退少补,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在深层次方面,如若面积差异过大(超过3%以上),将造成房屋户型及使用面积与买受人期望值发生过大偏差,从而违背合同订立的初衷。另外,不能排除开发商故意少报建筑面积从而增大真实销售面积的可能,同时也将加重买受人的经济负担。但是,这里没有赋予买受人在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严重超过约定建筑面积可以退房的权利,侵犯了买受人的合理正当权益。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1: 不平等条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_15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点评:对等权利和义务中,交易双方应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承当同等责任。然而,买受人逾期15日付款出卖人即可解除合同,出卖人逾期30日交房买受人才可解除合同,此为其一。其二,由于出卖人原因逾期交房并造成买受人解除合同只需支付2%的违约金,而且为已付款的2%,由于买受人原因逾期付款并造成出卖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5%的违约金,而且为应付款。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下面对宜居花园购房合同六个条款进行分析,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指正。
网友于2008-12-05针对综合发表评论:
    颜律师说的很对,房屋也是商品,不过开发商的诚意很值得怀疑。 欺骗买主,承诺不能兑现,合同霸王条款也不少,等等不一而论。 做生意不讲诚信,恐怕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更不用谈长远发展了。
网友于2008-12-04针对开发商发表评论:
    一期的业主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天健一期业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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